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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少郁与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郁,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236号原告:刘少郁。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光金,男,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郁与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9元,由原告刘少郁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