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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良与被执行人李峰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良,李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峰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良与被执行人李峰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专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李峰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208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