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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任朝辉、杨记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朝辉,杨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朝辉,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记刚,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任朝辉与被上诉人杨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朝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任朝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