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丁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安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埠镇大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军。申请执行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