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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高学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侠,高学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999号原告:张玉侠,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白俊友,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高学彪,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27号颖丽花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2050529E。负责人:张玉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怀东,该支公司职工。张玉侠与高学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玉侠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玉侠负担。审 判 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姚爱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