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喜与被告魏艾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魏艾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7民初531号原告:胡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飞,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艾艾,女。原告胡喜与被告魏艾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飞、被告魏艾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魏艾艾离婚;2、婚生子胡杰龙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彩礼款15万元,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在被告名下的存款9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认识,于2011年5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月13日生育一子胡杰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6年7月14日,原告不在家,被告又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的父亲发生争吵,继而被告的父亲也加入了双方之间的打斗,后来大同县公安局党留庄派出所出面制止才得以平息,自此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原告曾于2016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我要求孩子由我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原告所说的15万元并不全部是彩礼款,其中有一部分结婚时用于购买家具、电器、衣物、两人照相和家庭日常开销;9万元存款有我打工所得,现在仅仅剩余3万元了;五菱牌汽车是结婚后2015年购买的,我要求依法分割。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胡杰龙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多少并如何分割?结合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陈述,本院认为,婚生子胡杰龙现年5岁,一直在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村生活,与其父亲胡喜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且原告胡喜系汽车修理工,有较好且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住房,较没有稳定收入、没有住房的被告魏艾艾,抚养教育条件更好,故认为孩子胡杰龙由原告胡喜直接抚养,由被告魏艾艾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为宜。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原告的父母给付了15万元,除购买家具、电器、两人照相及家庭日常开销,被告魏艾艾当庭陈述仅剩余5万元且包含于其2016年7月18日离家出走时取走的9万元存款内,原告胡喜陈述剩余6万元,且不包括在被告离家出走时取走的9万元存款内,本院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材料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6万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胡喜与被告魏艾艾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胡杰龙由原告胡喜直接抚养,被告魏艾艾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抚养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开始执行,每半年给付一次;被告魏艾艾给付原告胡喜6万元,五菱牌汽车一辆归原告胡喜所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魏艾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凤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