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上海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顾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顾文彪,上海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5723号原告:陈志平,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被告:顾文彪,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文彪。原告陈志平与被告顾文彪、上海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博医疗器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文彪、好博医疗器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至还款日。事实和理由:被告顾文彪向原告借款36万元,自行催讨无果,故起诉。被告顾文彪、好博医疗器械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1、借条,证明2012年11月2日顾文彪向原告借款30万元,好博医疗器械公司作为担保人。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2012年11月3日原告向顾文彪转账276,000元。3、欠条,证明2013年3月26日顾文彪向原告出具6万元欠条。4、中国民生银行支票,证明顾文彪、好博医疗器械公司向原告开具30万元支票一张。5、协议书,证明顾文彪于2014年5月16日确认尚欠原告借款36万元,约定5年内分5次归还所有借款。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日,被告顾文彪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志平先生30万元,暂定借款期1个月,如逾期不归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算利息。(转账凭条276,000元,另收到现金2,400元)。好博医疗器械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条上盖章。2012年11月3日,被告顾文彪账户上收到原告转账款276,000元。2013年3月26日,顾文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欠陈志平先生6万元。2013年5月6日,好博医疗器械公司向原告开具支票一张,支票金额30万元,因账上无款而未兑付。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顾文彪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及2013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双方确认截止目前,被告欠原告借款36万元,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36,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54,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72,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9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108,000元;如被告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加收借款利息;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届期,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另:被告顾文彪系好博医疗器械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顾文彪向原告借款36万元,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协议书》等证据已足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书》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好博医疗器械公司作为被告顾文彪3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好博医疗器械公司对被告顾文彪30万元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志平借款36万元;二、顾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志平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顾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志平以借款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上海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中30万元之应付款及第二项之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顾文彪、上海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志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文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