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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申请执行蒋贵喜、安小琼、卞义强、安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蒋贵喜,安小琼,卞义强,安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96号江锦花园12、13、14号;负责人唐健岚,分社主任。被执行人蒋贵喜,男,生于1965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安小琼,女,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卞义强,男,生于1977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安小玲,女,生于1978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卞义强、安小玲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汇丰路北段顺辉花园城25栋5单元4楼2号住宅,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卞义强、安小玲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汇丰路北段顺辉花园城25栋5单元4楼2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