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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5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培高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培高,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486号之一原告:白培高,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大楼206、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545816。法定代表人:余小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仕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白培高与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白培高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培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培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85元,实际收取185元,由原告白培高负担。审判员  梁远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