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健、高永强、陈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健,高永强,陈飞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51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健,男,199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高永强,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陈飞龙,男,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高永强、陈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