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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健、高永强、陈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健,高永强,陈飞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51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健,男,199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高永强,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陈飞龙,男,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高永强、陈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