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于同斌与于凤安、王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同斌,于凤安,王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于同斌。被执行人于凤安。被执行人王爱荣。申请执行人于同斌与被执行人于凤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登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