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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54号申请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欧阳修大道。法定代表人:宁光佐,男,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宏,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永丰县。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