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李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964号原告: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7-办公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QUQJ8D.法定代表人:杨伟伟,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5.25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7日,被告向施星借款2000元,约定于2016年6月20日还款,年利率为24%。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后,重庆众仰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债权,且债权转让事宜已通知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施星(出借人)与李维(借款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出协议》的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向人人行或人人行指定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债权受让人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根据《借出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其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