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张文清、聂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平,张文清,聂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文清,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聂云兰,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李秀平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内060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