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9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胜与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楼伯长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胜,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楼伯长,杨传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74524881XP,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二团团部。法定代表人:杨世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梅,女,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伯长,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裕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传勇,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上诉人陈胜因与被上诉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九鼎公司)、楼伯长、杨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2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胜,被上诉人杨传勇、九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梅、沈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楼伯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胜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胜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上诉人陈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