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326号申请人张某,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000000004036。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4502.42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表示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