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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佰友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孔令云,佰友会,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4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509X2。负责人:唐赐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俊,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云,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佰友会,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1-3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06832D。法定代表人:陈万红。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孔令云、佰友会、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孔令云、佰友会、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6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许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