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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1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徐春琼、蒋晓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琼,蒋晓群,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1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春琼,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蒋晓群,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执行人:王燕,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徐春琼与蒋晓群、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春琼与被执行人蒋晓群、王燕已于2017年10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晓群、王燕自愿将王燕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的房产一套作价367479.42元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春琼抵偿367479.42元债务,申请执行人徐春琼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光辉审判员  文 华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