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胡某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及辩护人,胡某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94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及辩护人 信 息 被告人胡某汶,男,x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因本案,于2017年10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汶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偶初犯等的罪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某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胡某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凤 婷 书 记 员 刘 佳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