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玲与被告高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玲,高东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民初992号原告:田玲,女,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被告:高东成,男,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原告田玲与被告高东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玲与被告高东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玲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8400元(按月息2分自2016年5月1日计算止2017年9月1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后,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但被告仍按协议履行。被告高东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称其暂无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2016年3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私下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田玲现金120000元,月息2分,于2016年7月1日前归还本金5万,剩余7万于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备注:双方之前账务已结清。借款人:高东成2016年5月1日”,原告撤诉。之后被告再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高东成承认原告田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田玲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由被告高东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慕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