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鲁兴塑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鲁兴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58号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忠甫。被申请人:宁波鲁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鲁兴塑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现申请人要求撤回该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