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执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凤萍、方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萍,方莉,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凤萍,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方莉,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曾涛,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凤萍与被执行人方莉、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62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凤萍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5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