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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杰、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文,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杰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王天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