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杰、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文,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杰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王天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