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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与蔡月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蔡月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98号原告: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法定代表人:李智军(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安源,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月贵,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原告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蔡月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柳林县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董    海    荣审判员 朱雪峰人民陪审员郭艳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潇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