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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恒泉与冯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泉,冯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333号原告:赵恒泉,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冯小清,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泉与被告冯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赵恒泉负担。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