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恒泉与冯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泉,冯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333号原告:赵恒泉,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冯小清,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泉与被告冯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赵恒泉负担。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