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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申请执行魏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魏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申请执行魏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3702元、被执行人魏某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除该车辆外再无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魏某同意将其名下的陕A3DB**号大众牌汽车(型号:SVW7167BMD,发动机号码:E12026,车架号:LSVNV218E2218027)依评估价450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款项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偿还,魏某不承担剩余的本息的偿还义务,本案的执行费用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表示同意。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公证处(2015)咸证经字第70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