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富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富田,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春梅,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富田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富田及其辩护人胡春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害人高富田在网络上获取被害人申请贷款需求,通过微信平台,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帮助被害人从贷款平台办理贷款,后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将贷款转给自己,向被害人索要各种费用等方式,分别骗取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职业学院学生王某13732元、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大学学生姚某6080元、广东省中山市××学院学生梁某1心9229元,后挥霍。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富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富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高富田的行为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不应适用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档;另外,高富田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富田在百度问答上获取被害人贷款需求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并利用被害人身份情况在“分期乐”、“任我花”、“名校贷”等贷款平台帮助被害人申请贷款,从中赚取手续费。后高富田又虚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分期还贷和索要各种手续费为名,欺骗被害人将取得的贷款转给高富田。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天津市××职业学院学生王某13732元、天津××大学学生姚某6080元、广东省中山市××学院学生梁某1心9229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高富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高富田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姚某、梁某1心全部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高富田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富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微信截图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富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高富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富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莹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人民陪审员 韩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