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东辉申请执行王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东辉,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何东辉,女,1984年11月17日生,蒙族,住建昌县。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刘台子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