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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陈某1,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陈某2,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9日私下与被执行人陈某1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开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