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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齐树林与陈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树林,陈之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2322号原告齐树林,男,58岁,1959年1月16日,汉族,地址:沧县,被告陈之旺,男,46岁,1971年3月8日,汉族,地址:沧县,齐树林诉陈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马锋(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树林诉称。被告陈之旺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