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齐树林与陈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树林,陈之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2322号原告齐树林,男,58岁,1959年1月16日,汉族,地址:沧县,被告陈之旺,男,46岁,1971年3月8日,汉族,地址:沧县,齐树林诉陈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马锋(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树林诉称。被告陈之旺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