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长磊与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磊,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4774号原告:王长磊,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始县。被告:胡军,男,1992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原告王长磊与被告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及时偿付原告货款172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王牌厨卫电器生意,被告胡军经常在原告处批发抽油烟机然后零售,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抽油烟机货款17260元。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烟机货款17260元于2016年6月25日胡军183××××2701”。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货款17260元,已偿还5000元,下余1226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3260元。二、被告必须按上述协议按时履行,如果有一次未按协议履行,就须一次性偿还原告12260元。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王长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