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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9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与孙桂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孙桂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9068号原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6-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915616543。负责人:罗延微,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家宝,男,该公司人事专员。被告:孙桂贤,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与被告孙桂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诉称,双方纠纷经劳动仲裁,原告认为仲裁部门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呈讼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公休日加班费25841.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84.1元、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325.8元。孙桂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只是注册地在天津市,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且被告的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天津市西青区(工作地点为中医一附院)。依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天津市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瑞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