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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兰、钟宏玉、易金凡申请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202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周兰,女,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宏玉,男,汉族,1948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振宇,男,汉族,200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益春。被执行人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麒。我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兰、钟宏玉、易金凡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可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