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499号原告:吕某,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某,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吕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相关事宜达成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