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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玉喜申请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喜,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喜,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玉喜与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