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敖东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敖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敖东平,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家家福副食品店个体业主。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敖冬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敖冬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一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81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如果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日前十五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5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