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花与范长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119号原告王春花诉被告范长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王春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春花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