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与林志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林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法定代表人:陈宇辉。被执行人:林志达,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8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但房产处于轮封状态,同时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无法扣押,因此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涉案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人亦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2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伟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