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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灿刚与邢献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刚,邢献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866号原告:王灿刚,男,汉族,1979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献旗,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灿刚与被告邢献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灿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农药、化肥款183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因为此前欠原告的农药、化肥款未付,给原告出具一份21800元的欠条,后于2016年9月11日付2000元,2017年5月11日付1500元,其余18300元经多次催要不付,无奈提起诉讼。邢献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同意付给原告款,但是要去掉退给原告的麦种款和农药款。本院经审理查明:王灿刚从事经销种子、化肥、农药等经营,邢献旗多次从王灿刚处赊购化肥、农药等农资,2015年9月24日,经双方结算,邢献旗尚欠王灿刚农药和化肥款合计21800元,王灿刚所派催款人员代为书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灿刚农药和化肥总计贰万壹仟捌佰(21800)”,邢献旗在欠条下方签名确认。后经王灿刚派员催要,邢献旗于2016年9月11日付2000元,2017年5月11日付1500元,并在欠条上对两笔付款作了记录。因其余18300元未付,王灿刚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邢献旗欠王灿刚农资款21800元,有其给王灿刚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其已经付款3500元,也已在欠条上作了记录,双方均无异议,故邢献旗应当偿付尚欠的18300元。邢献旗辩称其尚有部分农资要退货退款,但不能明确具体数额,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献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王灿刚农资款人民币1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元,由邢献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岳喜印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