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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浩然与樊治刚、庆阳市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然,樊治刚,庆阳市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629号原告:赵浩然,男,住庆城县。被告:樊治刚,男,住庆城县。被告:庆阳市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法定代表人:温小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负责人:郭晓菲,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浩然与被告樊治刚、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赵浩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浩然自愿申请撤诉,��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赵浩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