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金昌与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大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金昌,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大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4514号原告:汝金昌,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苏尔古特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80289206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5号。法定代表人:郑学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大勇,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汝金昌与被告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好来屋公司)、被告刘大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金昌,被告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军,被告刘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汝金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好来屋公司与刘大勇继续履行合同;2、如无法履行合同则解除合同并判令好来屋公司返还定金、居间服务费1万元及利息,判令刘大勇赔偿违约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好来屋公司的业务员来电找到汝金昌,称可以办理反贷款购房。汝金昌遂于2017年1月19日到好来屋公司,经再次与好来屋公司及刘大勇确认后,即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书。签约当日,汝金昌向好来屋公司交纳了定金、居间服务费1万元整。此后,好来屋公司以种种借口办理不下来贷款手续。在汝金昌反复追问下,好来屋公司提出办不了反贷款购房,可以办理零首付贷款购房。汝金昌同意,并立即递交了全部手续。而刘大勇却不予积极配合办理,至今也没有递交资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好来屋公司回复说刘大勇说房子涨价了,但又不同意退还定金和服务费。好来屋公司辩称,不同意汝金昌的诉讼请求。合同无法履行,因为买卖居间合同已经超期了。汝金昌购买刘大勇的房子,是由于汝金昌的个人征信出了问题,无法贷款。与好来屋公司没有关系。好来屋公司要求收取居间服务费1万元与代办费用1500元,共计11500元。刘大勇辩称,合同无法履行。因为汝金昌已经违约,购房款的首付款汝金昌一直没有交,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汝金昌只是交了1万元的定金,所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了,刘大勇要求按照合同收取定金,以及所有的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9日,汝金昌与刘大勇通过居间方好来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汝金昌购买刘大勇位于哈尔滨市××田地街××单元××房产;交易方式:商业贷款;成交价格13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汝金昌交付定金1万元,其中包括居间服务费1万元;汝金昌必须在2017年1月23日之前将首付房款交付给居间方暂存管理;汝金昌自行准备符合银行要求的借贷材料,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履行合同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政策性原因产生变故,经取证核实后按实际情况处理,直至解除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居间方不予收取居间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汝金昌向好来屋公司交纳了定金(含居间服务费)1万元。但因汝金昌的个人征信原因,未能成功办理银行商业贷款。另查明,汝金昌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4笔信用卡逾期记录。本院认为:汝金昌与刘大勇通过好来屋公司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银行对于个人征信的要求,导致汝金昌无法成功办理商业贷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汝金昌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汝金昌、刘大勇及好来屋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政策性原因产生变故而解除合同的,居间方不收取居间服务费。而汝金昌、刘大勇及好来屋公司对于合同的解除均无主观过错,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汝金昌向好来屋公司交纳的1万元定金(含居间服务费),好来屋公司应当予以全额返还。汝金昌要求好来屋公司返还利息及要求刘大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汝金昌与被告刘大勇、被告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书;二、被告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汝金昌返还定金(含居间服务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汝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汝金昌负担250元,被告哈尔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玥人民陪审员 张明伟人民陪审员 杨西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