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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0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庆国与苏州赣浔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国,苏州赣浔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567号原告:冯庆国,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苏州赣浔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长盛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功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庆国与被告苏州赣浔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冯庆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庆国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原告冯庆国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