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横栏镇强平五金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横栏镇强平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恺琦、XX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横栏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强平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路**号首层左边第二卡之一。经营者:文朝信,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横)环违改字[2016]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中(横)环违改字[2016]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中山市横栏镇强平五金厂(以下简称强平五金厂)五金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配套的压铸、钻孔工序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同意,该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该厂已建成投入生产项目。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强平五金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五金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压铸、钻孔工序)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厂方能将该生产项目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向强平五金厂送达了中(横)环违改字[2016]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强平五金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强平五金厂履行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应是其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的三个月内,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9日已向强平五金厂送达了中(横)环违改字[2016]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迟至2017年9月28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逾期提出申请,故该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对此,本院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横)环违改字[2016]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