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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倪玉春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明,倪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明,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倪玉春,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与被执行人倪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依据我院做出的(2017)京0117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倪玉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劳务费255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倪玉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倪玉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发现被执行人倪玉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倪玉春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亚明的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九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