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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福祥、姜建宇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福祥,姜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阁,男,住黑龙江绥棱县。被执行人庄福祥,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姜建宇,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福祥、姜建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铁成书 记 员 张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