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秀春、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春,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吴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179号之一申请人:陈秀春,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徐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艳,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国红,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陈秀春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吴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20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徐艳名下有位于大观区的房产二套,本院已于2017年5月11日轮候查封三年。本案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章文凯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