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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军、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洪庆铜,武汉市江岸区绿缘纸制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庆铜,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解放大道万松园路口创世纪广场A单元22层16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冬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能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翔,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绿缘纸制品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建设新村***号。经营者:李军,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洪庆铜、原审原告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绿缘纸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6元,减半收取5848元,由上诉人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正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