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9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王树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王树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9094号原告:王桂英,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信阳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树江,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南市章丘明水铁道北路东首明四回迁户。负责人:程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诉被告王树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保险公司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桂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