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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叶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叶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412号原告:王建辉,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叶婷,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王建辉与被告叶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王建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吴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