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吴大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吴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3行初39号原告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地址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003698021929K。法定代表人XX卿,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祥军,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鹏,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大明,男,汉族,1952年3月6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吴大明撤销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本案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张琼花人民陪审员 刘吉红人民陪审员 李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萌萌 来自